会员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会名称: 海外华人投资服务协会( 以下简称“ 协会”)。

第二条 地址

联系地址: 香港九龙旺角花园街2 - 16号好景商业中心27楼18D室

第三条 定义

海外华人投资服务协会是由香港的华夏基金发起设立,并在海外众多企业和多国政府机构的支持下, 在香港成立的投资服务组织。

第四条 宗旨

协助国内各省市政府、 企业进行海外招商, 对接海外高层政府资源和大型企业资源, 为会员提供商务咨询、 使会员熟悉海外法规, 掌握市场动态, 抓住投资及贸易商机, 为会员打开境外市场提供指导与帮助。

第五条 职责

担任协助中国各省市开拓海外市场、 招商引资的职责, 不仅起到桥梁作用, 并能进一步提供一系列相关的引荐和指导, 发挥了更大的组织、 协调、 促进和服务作用。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会员入会条件

合法经营且无不良记录与影响的中资公司及机构, 自愿提出书面申请, 按程序加入本会。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1、 自愿填写协会统一制发的入会申请登记表或自荐表。

2、 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之后缴纳入会费用。

3、 协会秘书处复函确认, 正式获得协会会员资格。

第八条 会员定义

会员:指通过缴纳一定金额的充值费用或通过邀请方式等,享受协会提供的特定服务和权益的会员。

第九条 会员类型

充值费用:指会员为获得特定权益而向协会缴纳的费用,充值费用不可退还,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

1、 企业会员年度会费9800元人民币;

2、 个人会员年度会费4800元人民币;

第十条 会员的权益

1、专属服务:会员可享受协会提供的专属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商务咨询、投资对接、市场信息共享等。

2、优先参与权:会员有权优先参与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如商务洽谈会、投资论坛、政策解读会等。

3、信息获取权:会员有权获取协会提供的市场动态、政策解读、投资机会等独家信息。

4、专属折扣:会员在参与协会组织的付费活动时,可享受专属折扣优惠。

5、其他权益: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为会员提供其他增值服务,具体权益以协会公告为准。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章程:会员应遵守协会章程及各项规定,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利益。

2、诚信经营:会员应诚信经营,不得利用协会名义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3、按时缴费:会员应按协会规定的时间和金额缴纳充值费用。

4、配合工作:会员应积极配合协会的工作,参与协会组织的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二条 充值方式

线上充值:会员可通过协会官方网站或指定平台进行线上充值。

线下充值:会员可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进行线下充值,具体账户信息由协会提供。

第十三条 充值记录查询

会员可通过协会官方网站或联系秘书处查询充值记录和余额。

协会应定期向会员发送充值余额和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十四条 退费规则

不可退费原则:充值费用一经缴纳,原则上不予退还,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

特殊情况退费:若因协会原因导致无法继续提供服务,会员可申请退还剩余充值金额。

退费申请流程:会员需向协会秘书处提交书面退费申请,协会应在收到申请后30天内处理并退还剩余金额。

第十五条 会员资格终止

自动终止:到期后,自动终止其会员资格,会费不予退还。

主动终止:会员可随时向协会提出终止会员资格的申请,会费不予退还。

会员资格终止后不得再以协会名义从事任何活动,且不得要求协会继续提供任何形式的服务或支持。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

海外华人企业家联合会会员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为协会会员建立一个稳定的交流沟通平台。

第十七条设立人

海外华人投资服务协会香港的华夏基金等基金共同创立,相关基金或组织被称为设立人,是协会的最高权利机关。

第十八条 理事会

海外华人企业家联合会理事会受设立人委托负责协会日常管理和运营,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和若干名副会长及理事组成,会长、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及理事均由协会设立人提名并决定任免。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由常务理事会提议临时召开会议。形成重大决议时, 须理事会1 / 2以上成员出席, 由与会人数1/ 2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 理事会任期

理事会每届任期两年, 会长任期满后可连选连任, 如遇特殊情况, 经理事会会议决定, 可提前中止或延长任期。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职责

1、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2、 提议修订章程;

3、 研究和制定协会发展战略;

4、 接纳、 免除会员;

5、 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

会长、 常务副会长、 秘书长组成协会常务理事会, 经理事会授权负责理事会的日常事务。 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设财务工作组等若干职能工作组。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个季度举行一次会议。 根据需要可由会长提议临时召开会议。 形成重大决议时, 须常务理事会1/2以上成员出席, 由与会人数1/2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产生

理事会成员须为本协会会员,由上一届常务理事会审核推荐, 通过设立人表决产生。

会长、 常务副会长、 副会长人选由会员自荐或他人推荐, 经上一届常务理事会审核资格并提出候选人名单, 通过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理事资格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并有意愿、 有实力、 能多承担协会义务的会员, 且其在理事会的代表须为中国公民。

第二十六条 副会长、 常务副会长资格

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并有意愿、 有实力、 能更多承担协会义务的会员, 须为中国公民。

第二十七条 会长资格

有威望、 受到各界尊重, 有责任心和组织协调能力强的知名人士。

第二十八条 会长职责:

1、 引领协会发展、 提升协会影响力, 带领协会全体会员履行协会宗旨和职责, 促进协会不断发展壮大;

2、 主持协会重大会议;

3、 签署以协会名义的文件, 或授权其他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代签;

4、 对外代表协会, 对内是协会的最高行政领导。 会长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期间, 由会长指定某位常务副会长代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名誉会长

经理事会会议通过后, 卸任会长担任协会名誉会长。

第三十条 协会秘书处

海外华人企业家联合会的日常办公机构为海外华人企业家联合会秘书处, 接受协会常务理事会领导, 设秘书长、 副秘书长,并根据需要聘请专职或兼职秘书若干名。 秘书长、 副秘书长由会长在理事会单位中提名, 理事会任命。 专职或兼职秘书由秘书处决定聘任或辞退。

第三十一条 会员和理事单位变更

会员和理事的公司或机构名称, 或其在协会的代表发生变更时, 须及时向理事会报备。 秘书长、 副秘书长人员变动时, 由会长提名, 理事会重新任命。

常务副会长、 副会长的公司或机构名称, 或其在协会的代表发生变更时, 其资格须经协会常务理事会重新审核认定。

会长单位派出的负责人发生变更或无法继续担任会长职务时, 由常务理事会确定一名会长, 直至下一届选举。

第三十二条 纪律和处罚

对经常不参加本协会活动、 不遵守本会章程、 不执行本会决议、 违反法律法规或出现其它重大问题的协会会员或理事会成员, 经理事会讨论可罢免其会员资格或理事资格。 不按时缴纳年度会费的理事会成员, 经常务理事会认定后, 自动丧失理事会成员资格。

第四章捐赠(赞助)、与经费

第三十三条 捐赠管理:

1、协会接受捐赠的基本原则,捐赠应当是自愿、无偿的,不得附带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条件。

2、协会接受来自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的捐赠,捐赠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实物、股权等。

3、捐赠款项和物品应专款专用,符合协会宗旨,不得用于与协会宗旨无关的用途。

4、捐赠人有权要求协会提供捐赠款项或物品的使用情况报告。

5、协会应定期向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报告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确保透明度和合规性。

6、设立专门的捐赠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捐赠的接收、登记、保管、使用和监督等工作。对捐赠资金和物资进行分类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物专用。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费

协会经费只容许用于符合协会宗旨的各项用途。 经费由常务理事会下设财务工作组管理, 制定并公布财务管理制度, 建立日常收支账目制度。

第五章 协会的清算和解散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清算和解散
若协会因故需要解散,应由理事会提出解散议案,并经设立人同意后方可解散。
协会解散后,应成立清算小组,负责协会的资产清算和债务处理。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应按照设立人的决定进行处理,或捐赠给其他非营利组织。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章程修改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在协会官方网站上公布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解释权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所有。

第三十八条 生效日期

本章程自2024年10月18日起生效。



协会名称:海外华人投资服务协会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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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迪
会员服务事务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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